摩洛哥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6页(599字)

摩洛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独立前摩洛哥长期受到葡萄牙、西班牙、法国等殖民统治。在农村,除殖民主义者和及少数本国大地主开办的资本主义农场之外,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占据统治地位。1956年摩洛哥宣布独立时,全国耕地占有极不匀。全国耕地约600万公顷,除法国殖民主义者占有的外,200多万公顷土地集中在包括王室在内的7500个大地主手中。独立后,特别是1961年哈桑二世继任国王以来,颁布一系列农村改革法令,实行土地兼并,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农场和庄园经济。政府多次颁布法令废除殖民者对土地永久使用和长期租用权,并以国家和个人赎买相结合的方式,收回外国人占有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折价转售给摩洛哥人,或创办国营农场。由于农民买不起土地,大部分落入有钱人手中,落入王室、官僚、高级军官和大地主手中。政府通过颁布《禁止土地分散法》的法令,鼓励地主兼并中、小农户份散经营的小块土地,建立农场或合作社。1969年政府颁布《农业投资法》,法令决定对灌区内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部落土地和寺院土地占有制进行征购和改造。进入20世纪80年代,摩洛哥政府为解决粮食自给,采取一系列振兴农业的措施,如1984年摩洛哥国王宣布,2000年以前免收农民一切捐税,并免征农业生产资料进口税。政府还决定增加农业投入和国外农业贷款,调整农业结构,但是仍然全面维持原有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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