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预定空间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6页(248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规定:(1)河川管理者为实施河川工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必须指定作为河川工程施工所需的新的河川空间区域的地下或空间指定为河川预定空间区域。(2)当该河川工程的实施计划尚未落实之前不得指定河川预定空间区域。(3)河川管理者在指定河川预定空间区域时,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将情况予以通报。更改或废止时亦同。(4)在指定的河川预定用地上存在本法规定的河川管理设施的情况下,在指定河川预定空间区域时,则该河川预用地的指定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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