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8页(746字)

古罗帝国后期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古罗马帝国后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经济日渐衰落,专制进一步被加强。适应罗马皇权加强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复杂化的需要,非常诉讼程序应运而生。该程序具有下列特点:①取消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结合才能完成诉讼程序的规定(见古罗马的法律诉讼程序),案件自始至终由裁判官进行审理。②裁判官的审判权加强了,如审判权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他可以独立作出判决,不受其他人的牵制和约束。③契约性因素大多被取消,对诉讼中所进行的各种问题,都采取自由主义。④出现了“辩护士”。非常诉讼程序对辩护士即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选任等规定了比较硬性的规定,如必须是受过5年高等法律教育的、有行为能力的品质端正的男性公民,才有资格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选任诉讼代理人时,必须是在法庭上进行,还要使用一定的术语,另外,被代理人的对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否则,如果对方当事人并不知晓选任代理人之事,则选任代理不成立,被选任的人没有代理人的资格。当然,随着商业的发达,代理制度舍弃了一些不甚合理之处,如选任时不一定要用一定的术语,对方当事人也不必到场,但是,代理人出庭应诉时,依然是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用被代理人的名义。⑤非常诉讼程序确立了上诉制度。当时,司法官是由行政官吏兼任的,诉讼的审级是按行政系统划分的,所以,上诉的管辖机关很多,也没有审级的限制,只要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就可以向原审法院声明,或者在判决后10天内具状申诉,并且可以一直上诉到皇帝。后来,法律规定了某些案件不能上诉,同时,当事人不能滥用上诉权,否则将比照被上诉人诉讼费用对上诉败诉的一方科以4倍的罚金,后来又规定罚金数额由裁判官斟酌决定。⑥执行权专属原审裁判官,原告人不得自己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