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程式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7页(740字)
古罗马帝国初期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罗马进入帝国初期,经济出现了繁荣局面。罗马在向外扩张并征服了地中海区域后,商品生产逐步发达起来,货币活动剧增,这又推动着罗马的对外贸易往来,同时,海陆交通的发展,使东西方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商业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发达,使形式严格、程序繁琐的法律诉讼程序(见古罗马的法律诉讼程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此时,程式诉讼程序应运而生。与法律诉讼程序相比,程式诉讼程序呈现出很大的民主性。首先,程式诉讼程序摒弃了法律诉讼程序重形式而忽视实质的古板的形式主义,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接受裁判官制定的程式。其次,它克服了法律诉讼程序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的狭隘民族性的弊端,而适用于所有涉讼的罗马人和外国人。再次,程式诉讼程序舍弃了法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的规定,允许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被告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出庭。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若没有被告的申请,裁判官是无权传唤的,只能是原告自动丧失自己的权利。如果被告申请法庭传唤原告而原告仍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缺席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对此判决提起上诉。最后,在一定的条件下,程式诉讼程序还对不服判决的当事人给予救济,即当事人因某种法律关系而蒙受显不公平的损害时,在别无其他救济方法的情况下,如果有正当理由,蒙受不公平损害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请求后,裁判官可以撤销该项行为,回复过去的原状。另外,程式诉讼程序提高了裁判官的司法职权,这给予宗教僧侣垄断司法权一个重大打击。程式诉讼程序在改进法律诉讼程序的同时,仍然保留了法律诉讼程序的一些旧的规定,如沿用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段审理的旧制(见古罗马的法律诉讼程序);裁决仍由原告自己执行,而不是由国家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