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2页(612字)

澳门地区土地法制遵从葡萄牙土地制度。从1940年起,葡萄牙和澳门先后颁布多项法律法令,规定澳门土地的种类、公有土地的占有和批租种类、批地方式和程序以及承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较早的法律是1940年2月3日第631号立法条例,即《澳门殖民地批出土地条例》,其主要内容是租借土地、租赁土地、临时占用公地以及交换土地的批绘规则。1965年8月21日颁布第1679号立法条例,即《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代替1940年第631号立法条例,对土地批给的种类、用途、期限、转让、方式、程序作出相应修订。这项条例于1971年、1973年又对批地方式和地税等提出两次修订。1980年7月5日澳门立法会通过《澳门土地法》,对澳门土地产权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取代1965年《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和1971年修正案。《澳门土地法》后经1983年、1988年、1991年多次修订。目前在澳门生效的现行土地法律:1973年第22/73号立法条例,即《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的修正》;1980年《澳门土地法》;1983年《澳门土地法的修订》;1991年7月《澳门土地法的修订》;1991年10月对《1973年22/73号立法条例》的修订法令。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二有关部分,作为国际法律文件,从其生效之日起,亦为处理澳门土地关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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