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税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2页(484字)

根据香港税法规定,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联合课税。房地产税种包括:(1)物业税,是向土地业权人或地上房屋业权人征收的一种税。《税务条例》规定,如一块土地的业权人与建于该土地上的房屋业权人不是同一人的,业税则须分别向其征收。物业税评算方法是以该物业的“应征税值”扣除税务条例规定的20%作为维修及其他开支后,再按标准税率15%征收。(2)差饷是向物业使用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差饷条例》规定,征收办法是按照评定的“应课差饷租值”而征收一个百分率,每年分4期缴付。差饷征收率每年由香港立法局决定。征收差饷由库务司署的差饷组负责。(3)印花税,《印花税条件》规定,凡属不动产转让、租约和股票过户有关的各类文件,均须缴纳定额或从价印花税。印花税的税务由印花税处全权负责。(4)遗产税,《遗产税条例》规定,继承遗产必须缴纳遗产税。遗产的不动产部分须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进行评估,处理遗产税的税务由遗产税处负责。(5)房地产买卖利得税,经营地产行业、专业或商业赚取或获得盈利的人、公司、合伙商号或团体,均须缴纳利得税。税率为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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