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批地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1页(444字)

香港屋宇地政署和律政署制定的《拍卖合约》和《批地条款》对土地的批出及其使用作出如下规定:(1)依据《批地条款》,经地政处(屋宇地政署下级机构)和业主双方共同签署的批租契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法庭予以承认的文件。(2)土地批租可采取拍卖、招标和协议3种交易形式进行。(3)土地批租期限因用途不同而有差别:私人游乐用地批租期通常为10年,最多不能超过21年;码头用地通常为15年,可续期15年;汽油站为21年不能续期;临时用地为1-3年。另外,规定香港和九市区的契约,一律为75年,期满后通常可续期,但须按照官契条例重估每年的地税。新界的土地批至1997年6月27日,即从1898年7月1日起计,最长为99年。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后批出的土地可批至2047年6月30日,即最长60年左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章第2节《土地契约》的规定。香港政府法规还对土地批租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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