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滩床开垦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2页(454字)

香港《涨滩和海床(开垦)条例》规定:(1)任何声称他在有关涨滩和海床之中或之上享有权益、权利或地役权而将受到开垦损害的个人,可按本条例规定期限内向局长递交书面权利主张,说明要求赔偿的金钱总额;局长可按本条例规定作出承认其全部、部分权利主张,或拒绝其全部、部分权利主张。(2)局长或权利主张人可将该权利主张转交土地裁判所,依本条例和土地裁判所条例裁决应付赔偿的数目;在土地裁判所决定应付赔偿数目前,局长可支付暂时付款。(3)根据本条例,政府应付的全部赔偿金额以及利息和费用、报酬,应从政府收入中付出;并按规定要求有权获得赔偿者在通告规定的日期前领取赔偿;如无人按规定领取赔偿,局长应将该款项付给会计服务局长;在5年之内,在有人声称应归其所有并证实其权利主张后,应付给该人;5年后还未付出的赔偿金或其部分,应转归政府收入。(4)如有权领取赔偿金者不在香港或无法找到,局长可指令向其认为可代表有权领取赔偿金者的任何个人,按照局长认为适当的条件,支付应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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