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0页(1008字)

公证机关根据收养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及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关的业务之一。收养是一种变更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得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得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亲属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除外。②年满35周岁,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二,送养人应当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三,被收养人原则上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养关系的成立除了得符合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有收养当事人各方自愿签订的收养协议和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公证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收养子女的。

中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公证得符合下列程序:①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收养人、被收养人等亲自到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向公证机关提交办理收养公证所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收养人、送养人的婚姻状况,收养人的职业及经济来源证明等等。②公证处予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是自愿、真实的,收养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等等。③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收养关系予以确认,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收养关系经公证后,被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即得以确认,在须办理公证手续收养关系方能成立的情况下,收养关系经公证后得以成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此外,收养关系经公证证明后,未经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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