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0年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页(707字)
美国国会于1990年10月16日通过《1990年食物、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该法主要修正了1938年和1949年两个农业法、1977年食品券法和1985年食物保障法。该法包括农产品计划、资源保护、农产品贸易、农业研究、食品券计划、信贷、农产品推销、谷物质量、有机农产品证书、农作物保险、农村发展、全球性气候变化等25章,是美国农业立法史上包括内容最广泛的一个立法。该法有效期为5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1)进一步削减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开支;(2)通过扩大农产品出口,帮助农场主维持收入的增长;(3)加强环境保护。该法规定允许农场主在生产作物的品种上有较大的灵活性,以便减少受补贴的土地面积,维持以市场为导向的贷款率,增加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该法新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1)为减少联邦政府的计划开支,采用“三基数计划”,以增加农场主播种作物的灵活性。(2)法律规定,每年每个农场主的各种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5万美元。(3)该法规定,停止下调计划作物的目标价格,把其冻结在1990年水平上。(4)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计划,该法规定到1995年参加的保护地面积总数达4000万-4500万英亩的储备计划。同时计划帮助农场主保护1000万英亩土地的地面和地下水不受污染。(5)关于农产品出口计划,对480号公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政府对政策的优惠销售,可提供债务减免、增加紧急援助赠与和私人援助赠与、对最不发达国家提出政府对政府的赠与计划、授权总统可视情况削减被援助国债务偿还额等规定。法律重新授权执行出口扩大计划,设立有关农村发展计划,营养补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