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滩床开垦授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2页(267字)

香港《涨滩和海床(开垦)条例》规定:(1)涨滩和海床建议无异议时,行政当局可授权进行开垦。(2)如有异议应送交土地局长,行政当局应加以考虑作出开垦与否决定。(3)授权开垦时,授权的通告应于开垦开始前送达提出民诉的个人,并发表通告;在政府公报上发表授权通告后,公众和私人享有的一切有关该涨滩和海床的权利均告取消,不再存在,任何人无权反对政府或任何其他个人强制执行,或限制其授权的任何行动,不得提起或继续任何诉讼;任何人不得向政府或其他个人就上述授权的任何事务,提出金钱赔偿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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