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涨滩海床开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1页(434字)
香港于1985年修改《涨滩和海床(开垦)条例》本条例所称“涨滩和海床”是指香港界内位于海水和其他定时涨落水体高潮线以下的滩坡和底床;所称“开垦”是包括位于任何涨滩和海床之上的工程。本条例共20条。其中规定:(1)建议对任何涨滩和海床进行开垦时,局长应准备平面图,描绘和描述所建议的开垦和涉及的涨滩和海床;开垦的平面图应向公众开放及免费检查;局长应使有关该平面图的通告发表于中、英文政府公报各两期中;此通告将被视为向任何在所描述的涨滩和海床之中或之上享有权益、权利或地役权的个人发出的通知。(2)任何认为自己在所发表的通告所描述的涨滩和海床之中或之上享有权益、权利或地役权的个人,可按本条例规定期限内,将书面通知送交土地局长,对建议中的开垦提出异议;局长、行政长官应考虑该建议的开垦和每一异议,并可拒绝授权开垦或授权部分开垦,或授权全部开垦;授权开垦时,与开垦有关的平面图应按行政长官认为合适的方式加以修改或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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