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页(737字)
菲律宾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所采取的经济改革政策比较强调发展农业,颁布了相应法律和法令:(1)鼓励投资农业,发展粮食生产。政府在1973年、1974年分别制订《稻米99丰收方案》(指计划每公顷农地平均产稻99袋,每袋44公斤)和《玉米丰收方案》。1973年5月政府颁布法令,废除自1960年实施的不准外资经营水稻和玉米生产的禁令,规定可重新对外资开放水稻和玉米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1974年5月,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国内拥有500名雇员以上的大公司必须投资粮食生产,为其雇员供应谷物。1977年6月,政府颁布《农业投资奖励法》,规定对于投资农业的国内外公司,政府可按非先驱性与先驱性农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待遇;对非先驱性农业企业给予减免开办农业公司经费的税收和机器设备进口税、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免征扩大再生产的税收等优惠待遇。(2)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规定政府必须不断增加投资兴建水利、灌溉工程。(3)提供低息生产贷款。政府下令,中央银行应对农村银行提供担保“99丰收”贷款85%的损失。(4)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农技推广工作。1972年总统颁布法令,创设农业研究理事会,协调和检查全国农业与资源研究工作。政府还对培训农技人才,推广科研成果等作出规定。(5)政府对农产品收购实施价格支持政策作出规定。进入20世纪80年代,菲律宾1981年9月下令发动“国民生计运动”,支持无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1986年,政府制定新的农业改革法令。规定:(1)打破旧家族在农业生产部门的垄断和特权;(2)优先发展农业,由政府拨款用于农业紧急就业经费和农业基本建设费用;(3)降低化肥、农药价格及贷款利率;(4)取消或降低农产品出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