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5页(472字)

医学、法学以及社会一般观念对精神病一词有不同的理解。医学认为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精神活动障碍已达到丧失自制力、不能应付日常事务或不能与现实环境保持良好接触的精神障碍为精神病。法学中所称的精神病为各种原因导致的以心理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神经官能症和人格障碍等轻度心理障碍。司法精神医学所称的精神病应为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病。 (孙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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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全缓解期(stage of a incomplete remission come on psychosis) 各种精神病的精神症状在经过治疗后或随着病程的发展,已趋向缓解,但仍留有一些症状,甚至是严重的病理性症状。在此阶段,精神病人实施涉及其法律能力的行为,应视具体病症诊断、行为类型等具体情况,评定其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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