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换地管理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1页(435字)
1898年港英政府颁布《新界条例》,承认和维护根据中国惯例而享有的土地权益。即承认持有清朝红契(盖有清朝政府公章的地契)的新界居民私有土地的权益,可通过签发《集体官契》方式,免收地价批租给他们,批租期为99年。20世纪60年代,香港政府决定在新界实行换地政策,由政府发给原土地所有者以换地证。持证人可按该证签发日的地价取得按内部协议批出的土地。1978年政府作出新规定,土地所有者被征农地中的一半可获得27港元/平方英尺的现金补偿,另一半则可由土地所有者选择现金补偿或按5∶2之比率获得换地权(换地证之面值为103港元/平方英尺);被征的建筑用地,除对土地给予正常补偿外,另付每平方英尺55港元的特惠补偿,或按1∶1获得换地权。由于满足换地所需土地减少,香港政府于1983年决定,停止实行换地制度,推行使换地证货币化政策,土地交易中可作为现金使用,并于每年3月和5月修订换地证的贷币值。这一政策促进了新界土地开发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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