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司法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1页(349字)

香港土地司法立法主要包括:(1)《土地审裁处条例》。条例规定了土地审裁处的建立、编制、权限、办事程序等。根据条例规定,土地审裁处为香港法院系统中具有地方法院权力的司法机构。在审理某些案件时具有最高法院原讼庭的权力。其主要司法职能是:裁定政府或有关人士在某幅土地被强制收回或因土地开发而造成减值时,应给予受影响者的赔偿额;拥有上诉审裁权,可对差饷物业估价署确定的应课有效期饷租值等提出上诉;对屋宇所有权的争议予以审理。(2)《简化治罪程序条例》。该法规定,在土地交易、工程兴建中出现轻微的违法事件可不经过法庭判决而罚款。(3)《诉讼时效条例》。条例规定了关于土地交易、业权纠纷起诉的有效期限。如土地被他人占用超过20年,业主就不再有权对此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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