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种子采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3页(192字)

苏联为加强良种收购工作,根据种子法令规定,在政府采购部内建立种子采购,贮存和销售总局,并根据需要在各共和国、边区和州内建立相应机构。法令还规定,收购良种时,一般按作物种类和种子等级实行加价和奖售办法。为了进行奖励良种生产,规定每出售1公担玉米自交系和单交系种子,售给3公担配合饲料,出售1公担苜蓿和三叶草种子则奖售10公担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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