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园艺种子供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2页(607字)

日本农林水产省于1960年5月制定《稳定园艺种子供求措施大纲》,后经多次修改。本大纲共13条。主要内容:(1)规定本大纲以保证蔬菜种子以及其他园艺种子(以下简称园艺种子)的稳定供应为目的,即在园艺种子歉收及发生霜冰、风灾、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时,确保园艺种子的供应。(2)成立安全保存团体,由对园艺种子拥有安全保存设施者组成。并按规定时间制定出安全保存计划,提交农林水产省种苗管理中心所长。(2)规定种苗管理中心所长要按规定制定种苗检验计划。所长要指令种苗检验官按种苗检验计划进行种苗检验。(3)规定由安全保存者对安全保存仓库的各包装种子附上安全保存园艺种子的证明标签,然后按批提取检查样品,将其送交农林水产省种苗管理中心。(4)规定安全保存团体要在每月的20日将库存的安全保存园艺种子的情况,按本大纲规定格式予以公布,不得拖延。(5)当发生灾害,都道府县知事希望出售合格的安全保存园艺种子时,要将大纲规定的安全保存园艺种子出售申请正副本提交安全保存团体。安全保存团体在接受出售申请时,需向有关安全保存者指示种子出售的有关事项。(6)当安全保存团体根据大纲出售种子时,其价格原则上不超过灾害发生前的批发价。(7)安全保存期间安全保存者根据本大纲欲解除某园艺种子的安全保存时,须得到安全保存团体的认可。(8)所长在本大纲实施过程中,对安全保存团体应予以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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