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5页(1035字)

亦称行政争议。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纠纷。行政纠纷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纠纷的双方,一方是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不止是单一行政机关或单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可能是多方的。②行政纠纷是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应当注意区别的是,当行政机关不是在行使职权,而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在民事活动中与他人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法律加以调整,不属于行政纠纷。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纠纷,也不属于行政纠纷。③行政纠纷必须以一定的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作为基本前提。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授权,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所为的法律行为。④行政纠纷的具体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根本上说,行政纠纷源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产生争议。在行政纠纷解决之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张,还只是一种假定,往往要等到纠纷最终解决,才能最后得以确认。

从广义上说,行政纠纷包括三种情况:①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因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②行政机关与具有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间因奖惩、任免等事项产生的纠纷。③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就权限归属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判的是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行政管理,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的某种纠纷,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水平有高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决定可能出现某些方面的失误,从而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发生纠纷。其次,行政机关中个别工作人员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也会招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从而产生纠纷。再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未能理解,进而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同样会引起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行为而带来的纠纷,看做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是一种完全正当的权利,不能认为是对行政机关的不尊重,从而积极地去解决纠纷。行政纠纷通常依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来加以调整和解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