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担保清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1页(182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816条规定:(1)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从土地的卖得金中受清偿的权利。(2)债权人的不动产担保债权未受清偿时,其担保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3)若干土地为同一债权设定担保时,担保物变价,应同时对上述所有土地执行。但变价仅可依主管官员的命令,在必要的限度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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