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重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3页(344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242条规定,当某村社没有能充分满足所有资格的个人所需要的耕地而又不能同意他们扩大土地时,则力争在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官方银行的资助下,或使用私人资本、与村社社员合作、通过实施灌溉、除湿或干燥措施的办法来开辟可以利用的土地,增加耕地面积。如果不可能通过上述办法满足村落的需要,则应发表配置地不足的声明,并着手把权利不受损害的农民安置在邻近可支配土地的村社中。第243条规定,凡在进行户口登记的居民点的村社中未得土地的农民,则应被安置在本地区拥有配置地的其他村社中。第244条规定,当有资格组成居民点的一批农民通过归还、分配或扩大村社、或将其安置在其他村社的办法仍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要时,则应着手创建新的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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