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作物种子销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2页(207字)

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除非依检查合格的优良种子,否则不得作为政府保证的优良种子销售或推广,拟以种子销售为业者须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许可。有关发放许可的基准和程序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令》规定,拟取得种子销售业许可者,须具备本法令规定的标准设施,向管辖所在地的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申请种子销售业许可,取得种子销售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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