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职教培训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页(177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124条规定,所有的农业职业培训和教育地区公共机构应以普通和农业技术教育中学或农业职业中学作为其所在地并应当集中:(1)一所或好几所普通教育与农业技术中学或农业职业中学;(2)一所或好几所职业培训和农业推广中心或实习培训中心;(3)一所或好几所教学用技术车间或农业操作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