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生产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2页(607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为了由官方推动植物良种的生产和利用,建立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国家机构,它有自己的动产和资产。这个机构称为全国种子公司。全国种子公司的职责如下:(1)农牧部根据对种子的需求及其经济可能性,委托种子公司从事作物种子的生产、加工、分配和贸易;(2)从全国农业研究所或联邦政府的其他任何下属机构接受原原种、以繁殖基础种、生产登记种和生产种;(3)建立和管理繁殖基础种和登记种的农田,生产种的生产地区,种子加工厂和销售分配地区;(4)根据农牧部规定的农业生产总计划,直接地或通过与私人签订合同,繁殖比较重要的生产种;(5)进行登记种或生产种的一切贸易活动;(6)为种子生产、加工、分配和销售计划谋求财政支持,与种子生产者协会就有关相同性质的问题进行合作;(7)促进建立和组织种子生产者协会,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优先向他们推荐生产种的繁育、加工、分配和销售;(8)监督在法律保护下进行经营的种子生产者协会的活动,与他们合作,解决他们的技术和经济问题;(9)与农牧部农业发展局合作,支持为提高单产而改进作物品质的良种推广、宣传活动;(10)种子公司的内部规章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全国种子公司每年从联邦政府领取津贴,以便支付其管理费用和农牧部委托给它的推广、宣传活动的开支,以及抵偿那些由于引进技术性问题尚未解决而造成的种子生产的经济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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