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登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1页(415字)

根据香港《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注册条例》规定,凡与土地、房屋有关的一切文据,如地契、买卖合约、遗嘱、法院判决书等等,均必须在土地注册处登记,以便于查阅,防止以欺诈手段买空卖空,并使业权(包括拥有以、抵押权、分租权及其他各种土地房产业权)有所保障。口头的承诺,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完全没有法律效力。条例规定,土地注册处隶属于注册总署。该处主要职责是:对一切有关土地的契约进行登记;为住宅、店铺、工商业楼宇等编制登记卡,记录每项物业按政府契约批出后的业权及其变化的详情;为政府有关土地买卖事宜拟订物业转让契据及提供有关法律上的咨询;负责政府契约的签发、续期、更改和注销等事宜;为房屋委员会拟定居者有其屋计划中楼宇的转让契据等。土地注册处的记录卡,可供市民付费查阅。凡未经注册的契约(已缴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正租约而租期不超过3年者除外),对后来以有价案件承购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将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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