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0页(392字)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承担。很显然,行政诉讼的管辖与执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民法院对案件正确、合法的裁判是重要的,它可以表明司法的公正性,但是能否使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意图得以实现,则是更加重要的问题,而裁判意图的最终实现就要靠人民法院的有效执行。由于执行要涉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可能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各种利益,故此执行困难是可以想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管辖的法律规定上,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将有利执行作为一个重要原则,这是十分必要的。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第一审管辖,对执行就十分有利。事实上,对高级别行政机关及重大行政案件交由较高审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管辖,也明显体现了利于对案件执行的基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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