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批发市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页(656字)

日本的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主要流通渠道是批发市场。为保证供给,稳定市场,多年来,日本政府制定了各种法令加以监督和指导。1971年,日本国会颁布《批发市场法》,对国内的“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建设作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得全国的新鲜副食品流通通畅无阻,井然有序,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该法于1986年进行一次修订,由7章82条和附则组成。该法立法目的:通过规定旨在有计划地促进对批发市场的整备,批发市场的开设和批发市场上的批发及其他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来促进对批发市场的整备和确保其正常而健全的运营,谋求新鲜副食品等交易的标准化及其生产和流通的顺利化,以利于国民生活的安定。本法所称“新鲜副食品”,是指蔬菜、水果、类、肉类等新鲜副食品及其他可供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用的副食品(包括与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农产、水产品而由政令规定者)。本法所称“批发市场”,是指为批发新鲜副食品而开设的市场中,设置批发场、汽车存车场及其他为新鲜副食品的交易和销售所必需的设施并能持续开场的市场。日本农产批发市场重要立法包括:《批发市场法》(1992年)、《批发市场施行令》(1972年)、《批发市场法施行规则》(1972年)、《批发市场整备基本方针》(1992年)、《根据批发市场法的规定指定开设中央批发市场的区域》(1957年)、《中央批发市场整备计划》(1992年)、《批发业者的纯资产基准额》(1972年)、《中央批发市场检查规则》(197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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