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5页(452字)

由破产管理人或法院依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有破产债权相关内容的表格。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地址、债权数额及产生的原因或根据,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内容,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不能依担保标的物完全受偿的债权额,等等。债权表通常情况下由破产管理人或法院根据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材料及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进行制作。由破产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所列债权数额及债权是否存在,均依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材料或债务人提出的债务清册,破产管理人因无权审查债权是否确实存在或债权数额确实数目而不可减列或变动债权数额。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中所列的债权内容有异议,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并由法院对异议作出裁定。由法院制作的债权表通常也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讨论决定确认的债权内容,由法院书记员作成笔录,以此作为债权表内容最终确定的根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权表经法院确认后,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破产法中未具体规定破产债权表制度,但在实务中有类似破产债权表制度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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