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5页(887字)

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并且可以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基本特征 ①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换言之,破产债权应当是债权人对破产人提出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可以用财产予以满足。②破产债权一般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即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一般应存在于破产宣告前,而不论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是否已经生效。如未到履行期限的债权、附期限债权、附条件债权等均属破产债权。某些债权因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其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票据付款人的追索权、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③破产债权是能予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即不能予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作为破产债权,如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权(如赌债)、可撤销的债权、无效的债权等,均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各国立法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超过担保物价款部分的债权;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的求偿权;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等等。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清偿(见破产清偿)。但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因破产宣告不能履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未执行的罚金或罚款等等。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将破产债权分为优先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和劣后破产债权,如日本。优先破产债权可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受偿,而劣后破产债权则得在一般破产债权受偿后才有机会受偿(见优先债权、劣后债权)。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没有作如上划分,只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及同一顺序的破产债权依比例平均受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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