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工业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8页(347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各用水户和用水单位对水体实施工业与发电开发时,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取用水和水源损失量,注意防止水体污染、淤塞和出现水源枯竭现象,同时还应保证在水体内部有必要的温度状况。(2)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极特殊情况下,以及在出现用水超许可证规定限额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州、区有关执行权力机构,有权根据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和本水法的有关规定,对水体的工业与发电开发提出限制、停用或禁止使用的措施。(3)各地下水体均可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业和发电开发,但必须遵守合理利用与保护地下水的原则,如地下水体的水源比较适合于作饮用水,则对其实施工业与发电开发时必须遵守本水法第133条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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