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农业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8页(209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公民与法人对水体进行农业与林业开发时,应注意采取措施减少土壤改良网系中的水量泄漏和损失,防止类进入网系内,必要时还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位抬高。(2)灌溉(包括采用达标污水灌溉)、排水及其他土壤改良工程应与自然保护措施结合实施,以达到保护水体和集水面积的效果。(3)满足农业和林业的用水需要,应按俄联邦水法律实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