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电力开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8页(469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在对水体进行水力发电开发时,应当考虑到不损害其他用水部门的利益,并遵守合理利用与保护水体的要求。(2)水力发电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水库蓄降水的安全,遵守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同时注意到河流和库区渔业发展的需要,因为它们对于鱼类繁衍与生存具有重要的意义。(3)如果由于水库蓄放水不当使水体自然水位不稳定,而给公民和法人带来损失,则应依照俄联邦法律对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4)水库的运行程序应由俄联邦政府机构予以规定。(5)水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由国家授权主管水库、梯级水库和水库群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所制订的要求实施,并应征得俄联邦各州、区有关执行权力机构和国家专门授权主管自然环境保护的机构、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渔业开发利用与保护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同意。(6)对水库的运行规程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按照俄联邦政府及其各州、区执行权力机构所规定的原则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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