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3页(1710字)

国内仲裁的一种。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和有关程序规则作出裁决,以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仲裁,解决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因劳动争议与一般的经济纠纷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也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是:①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法定部门和代表组成。在中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或者律师中聘任,具体案件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定,而不是由当事人指定。②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③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仲裁部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④劳动争议仲裁只需一方当事人愿意仲裁即可申请仲裁,而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⑤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即劳动争议双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调解原则。即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③及时、合法原则。及时即仲裁应当尽快进行,依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合法即仲裁要依法进行,仲裁裁决得符合法律规定。④回避原则。即具有法定事由的仲裁员不得参加某一具体争议的审理,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⑤一次裁决原则,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再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再仲裁,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①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以请求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得符合下列条件:a.当事人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另一方;b.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企业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c.要求解决的争议应当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有关的劳动争议;d.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内容与格式均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②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和通知其应诉,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③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开庭的具体程序以及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与一般的经济仲裁的相关情况基本相同(见经济合同纠纷仲裁)。④仲裁裁决。仲裁庭可以对仲裁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应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1995年8月,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主要是: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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