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工程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8页(17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利用水体进行矿产开采、泥炭泥煤采掘、进行钻探工作、修建地下工程等,应按俄联邦有关地矿法律和本水法要求实施。利用水体开发泥煤泥炭、提取下沉木材、铺设电缆管道、进行疏浚、爆破工程,以及完成与水体底部、水上和水下工程施工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应以按规定发给的用水许可证为基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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