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2页(360字)
也门1970年独立后颁布《土地改革法》,将土地收归国有进行再分配,并建立农业合作社和渔业合作社。也门注重从本国实际出发,提出合作社可以有多种所有形式和管理方式,并分别为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范。根据《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建立三种类型的合作社:生产资料归社员个人所有,生产单独进行,合作社办理产品销售和社员贷款等业务;土地和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员个人所有,但交给合作社使用,实行土地联片,共同耕种,按劳动日付酬;一切生产资料归合作社所有,整个生产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进入20世纪80年代,也门合作社组织形式有所变化,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员在自己的地产上单独耕作,集体提供投入物(水、农药、设备)及必要的劳务,由社员付费;另一种是集体生产和集体分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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