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页(71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四种内容不同的决定:①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此种决定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情况。②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此种决定适用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情况。③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的,可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种决定适用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情况。④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10日)内对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上述四种复议决定对治安行政案件同样适用。在治安处罚行政案件中,既可以因被处罚人不服原处罚决定而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发生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也可以因被害人不服原处罚决定而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对于被处罚人不服原处罚决定而引起行政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必然影响或者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被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治安行政案件中,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的,被侵害人不服而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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