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辖区变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7页(276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0节第1条规定,大臣们可据本节规定,随时颁发命令以:(1)变更各河流管理局的辖区;(2)确定新的区域且为此确定的地域组建新的河流管理局。第2条规定,本法第6节至第8节的规定对据本节规定组建的新河流管理局也适用。第3条规定,在据本节规定颁发的命令中应含大臣们认为为实施该命令所必要的和有利的各种临时性的、过渡性的、附带性的及继起性的规定,包括他们认为为转移职能、财产和责任,修改、采用及废除地方性的法规或实施本法第9章的诸规定或据此规定制订的各种条例所必要的及有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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