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雨水利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7页(258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一块土地的业主可以使用和利用流动或汇聚于这块土地界限以内的雨水而不受任何限制,但本法所规定的,及已判明应属于第三方权利的,以及防止出现滥用权力情况而可能产生的一些限制除外。(2)根据应当写进本法实施细则内的条款,源头出于某块土地内的水流以及地下水是可以被业主开发利用的,但条件是其年总开采量不得超过7000立方米。但是,当地下水已被宣布超采,或已被宣布处于超采边缘时,没有正式的批准是不能在那里修建任何本节所述形式的工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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