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权利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7页(279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6条规定,原有的权利和权限,只要是公开的,就必须由官方部门登记入水书。可以公开地要求原有的权利和权限的拥有者,在3年之内根据官方要求登记入水书。原有权利和权限到期满时既没有公布也没有登记,只要它不是在期满前由于其他法律理由失效,根据官方要求在10年后失效。在官方要求中,应指出这种法律后果。第2款对登记入地籍簿的权利不适用。只要具备同意的法律前提,根据前业主的申请,可以在本法范围内给予批准。由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突发事件,不能遵守第2款的期限,可以在排除后3个月内登记原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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