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8页(769字)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不问其当事人所属何国籍,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即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诉,从事诉讼活动;我国人民法院因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向其起诉、应诉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任何外国法院均无权管辖;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任何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承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此外,外国法有关诉讼问题与我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也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如外国法规定不能诉诸司法解决的争议,但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其本国无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但按我国法律规定视为有行为能力的,即可亲自参加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具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时,应注意区分三个层次,一是涉外民事诉讼与非涉外民事诉讼一样,均应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二是涉外民事诉讼与非涉外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有其特定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第24章规定的几项一般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对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才可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
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适用他国民事诉讼法,是适用程序法的属地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主权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原则建立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原则,在许多国际公约中都是加以肯定的。例如,1928年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哈瓦那公约,其第2条中就明确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