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检验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7页(357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规定,种子接受检验可分一般标准和特别标准。(1)一般标准,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才能接受检验:①保证遵守本条例和有关附加技术条例,以及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所颁布的实施通告;②鉴于公司所经营的全部种子业务,要拥有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技术人员。如果是生产基础种,这些人员应长期被雇用;③保证让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所组织的研究工作和情报工作;④拥有与种子公司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烘干、分级、加工和贮藏的设备;⑤拥有一个分析设备适宜的实验室,以便对所生产的种子进行一般测定。接受检验的一般标准不适用于种子公司时,将由附加技术条例规定特别标准。(2)特别标准:这些特别标准由附加技术条例根据每种作物的特性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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