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设备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9页(363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68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得派其穿着制服之从业人员,随带身份证明文件,于白天检查自来水用户之用水设备,查录用水量或收取水费,自来水用户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69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对窃水或违章用水,须实施检查及处理时,除得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并得随时报请所在地警察机关协助办理。第72条规定,自来水用户对其用水设备、量水器失效或不准确、或水质不清洁时,得请求自来水事业派员检校。前项检校结果,除因量水器失效或不准确或水质不清洁外,得酌收检校费用。第86条规定,主管机关得检查自来水事业之各种设施、水质、水量、水压、器材及账目文件,并索取各项有关资料与记录。水利主管机关依水利法之规定,对于自来水事业有关水权、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得随时予以查验,自来水事业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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