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废地免税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1页(329字)
民国政府《地税条例》规定:(1)因山崩川溃、地层压陷、石沙堆积及冲成河川湖海等天灾变动时形成的废地自受灾之年起,予以15年以内的免税年期,年期满后,复原地价。(2)废地免税年期已满,按其地的现状难复原地价的,可再予以15年以内三成以上的低价年期,待年期满后,复原地价。(3)低价年期已满尚难复原地价的,或废地免税年期、低价年期已满,不复为原地目而变为他之地目的,可依其地的现况,定其地价。(4)免税年期已满尚存废地的形状的,可再予以15年以内的续免税年期。(5)冲成河川湖海的土地,至免税年期满后,尚难复原形状的,可再予以20年以内的续免税年期;其年期满后,不复原地目,并不变为他之地目的,即定为河川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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