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土地开垦征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0页(300字)
民国政府《地税条例》规定:(1)土地的开垦,应先陈报所管地方官署;自着手开垦之年起,每10年按其成功部分修正地价;开垦不能在10年内成功的,应陈请所管地方官署受30年以内试耕年期的许可。(2)年期中应按原地价征收地税。(3)国有地放垦为民有地,其地价按该地未放垦时相当的价额确定,并可予以10年内的试耕年期,但年期中应按规定地价征收地税。(4)受官署许可,填国有水地为陆地变成民有地时,可予以50年以内的新开地免税年期。(5)试耕年期地价暂不更改,年期或新开地免税年期经过后,应制订或修正其地价;新开地免税年期、废地免税年期已满,自次年起征收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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