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0页(556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全国种子公司由总经理负责管理。总经理由一名技术副经理和一名行政副经理协助。他们均由农牧部长提名,共和国总统任命。将设立一个顾问委员会作为全国种子公司的咨询机构,其组成和活动由公司内部规章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如下:(1)计划和领导公司的活动;(2)管理公司的财产;(3)提出该机构的年度预算,由农牧部长送交共和国总统最后批准;(4)颁发总命令,以使该机构组织完善,行政和技术职能健全;(5)拥有该机构的合法代表资格,以全面管理人的权力,采取一切为公司机能所必要的领导管理的法律性行动。总经理还有根据特殊法律条文规定的特权,作为公司代表参与诉讼与收账;(6)签订雇工合同,以组成为开展活动所必需的人员;(7)每年向农牧部提出公司活动和管理的全面报告;(8)本法及其规章和公司内部章程给总经理确定的其他职责。本法还规定,在生产、加工和管理播种用的种子时,都必须遵守本法和农牧部颁布的每一作物技术操作规定,特别是关于土地状况、播种期、耕作所需的起码设备,灌水量,隔离条件、播种密度和亲本比例及防治虫害的设备等。总之,为取得高质量种子所需的一切技术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在本法规定的种子田,应按规定的方式,在全国种子检验鉴定服务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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