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分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0页(400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为达到本法的目标,下列诸物可被理解为种子:能用来使植物繁殖和再生殖的果实或果实的一部分,以及植物的一部分或整棵植物。在栽培植物的品种改良和培育研究及其种子的生产中,将种子进行如下分类:(1)原原种:它是品种改良或品种培育工作的结果,这一工作是在育种家或品种改良者的控制下进行的。这些种子构成商业上生产下列等级种子的最初来源;(2)基础种:它是通过繁殖原原种而产生的种子,繁殖所遵循的方法要保障原原种的高度遗传一致性和纯净性;(3)登记种:它是来源于基础种或登记种本身的种子,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令人满意地保持其遗传一致性和纯净性;(4)生产种:它是来源于基础种、登记种或生产种自身的种子。这种种子是为了销售而根据规定的标准生产的,这些标准列在本法的规定中。此规定明确指出生产种所应纳入的不同类别,以便妥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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