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药管理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9页(515字)
法国农药管理立法活动出现很早,1943年就颁布了《关于控制农药在农业中使用的法律》。该法是政府当时管理农药销售的主要依据。后经1954年、1972年补充、修订。该法规定,凡出售法定的某些产品,应事先得到官方的批准。凡为申请官方批准而呈交的申请书,应交给农业部,随后由一专门的研究委员会对申请书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应在两年内向农业部提出批准、拒绝批准或再进行专门研究的建议。农业部可为出售或进口某些产品颁发临时许可证,可以规定出售或进口某些简单的工业产品不必持有许可证。1972年政令扩大了那些应经批准后始得出售的产品的范围。关于对农药使用的控制,法国政府于1956年颁布法令,规定应在供人、畜使用的水域、溪流和池塘四周建立保护区。根据这些保护区的情况确定可使用的农药,包括一些简单的工业产品的销售和分发范围。这些保护区范围的大小,根据汲水设备功率的大小来决定。进入90年代后,为了减少农业污染,法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控制,于1991年发出通令,规定禁止使用污染严重、残留多的除草剂和杀虫剂,如三氮杂苯和六氯化苯。根据规定,农业部将对经营农用化学制品的厂商收取高额定期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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