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决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9页(200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11条规定:(1)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地税征收官对于该土地的面积、价值及当事人之间赔偿费的分配所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应该存档,并可作为地税征收官和当事人之间的结论性证据。不管地税征收官作出裁决时,当事人在场与否。(2)裁决作出后,如果经调查能够确认当事人的地址,则地税征收官应当将其裁决书的复印件给每个当事人发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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