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3页(450字)

又称起诉状,有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之分。刑事诉状是指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状。它是自诉人行使起诉权以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具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其不同之处仅仅是,诉状是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告状”的书面形式,而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书面形式,所以又称公诉书。诉状可以由自诉人自行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应写明下列事项:①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或被告人有数人的,应分别写明每个人的上述情况;②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④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具体的民事赔偿请求;⑤本案的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随诉状递交的物证、书证,应注明其件数。诉状最后还应有自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时,应同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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