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3页(539字)

原告起诉时要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什么范围内作出具有什么内容的判决之声明。比如,原告与被告因买卖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原告要求法院就其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判决被告支付价款若干元,违约金若干元之声明。法院一般只能就原告的声明范围和内容作出给付判决,不得就其未声明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否则即构成上诉的理由。诉之声明以起诉状的形式表明,是起诉状的核心组成部分,如诉状中之声明不明确或者不完全,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加以说明或者补充;如声明请求给付之项目需要计算的,可以保留声明之范围,待有清算报告后加以明确。诉之声明是基于私权自治,法院审判不得超出当事人主张范围的原则于起诉制度中所确定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虽然也要求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是与诉之声明有所不同。第一,当事人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明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起诉是否成立,而不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第二,当事人起诉时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与其具体的事实、理由密切联系的,一定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理由提出的,而不是单凭当事人起诉时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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